对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近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0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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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规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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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水滴信用显示: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国军,注册地位于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临港工业区星岛路600号2单元8层1号,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09月14日。
法律小常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